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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劳动者工时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来源:敬信软件   时间:2026-09-15

数字时代劳动者工时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刘蓉 曹巍

在数字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工作模式与工时安排正经历深刻变革。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工作时间呈现高度灵活化与碎片化特征,这对传统工时制度的规范性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基于其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及劳动力市场特点,形成了多样化的工时制度模式,为全球范围内的工时法律规制提供了重要的比较法经验。我国应立足于本土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阶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工时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推动数字化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中国现行工时制度的规制缺口


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内容,工作时间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制对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然而,该制度自1994年确立以来,历经二十余载未作实质性修订,已难以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深刻变革。当前,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边界日益模糊,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等新型用工模式使得传统工时计算标准面临适用困境。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工时基准法律制度长期停滞,相较于其他法域的立法演进,其制度框架仍显滞后。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这一滞后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障碍,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字时代的工时制度亟需回应以下法律规制缺口:弹性工作时间的持续性认定、远程工作的时长认定、最长工作时间的边界认定,以及违反工时管理的法律规制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亦涉及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协调,亟需通过立法完善与制度创新予以回应。


典型国家工时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日本工时制度的弹性化改革。日本工时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过劳社会”向“工作方式改革”的范式转换。为应对长期存在的过度加班文化,日本国会于1993年、1998年和2003年对《劳动基准法》进行三次重大修订,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弹性工时体系。其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时标准弹性化。日本立法多以缩短工时为交换条件,肯定雇主在工时分配上的弹性化以提高生产效率,如导入“1个月单位的变形工时制”作为周48小时向40小时过渡的制度安排等。第二,特殊工时制度多元化,针对不同就业形态设立差异化规制模式,如实行“变形工作时长”,即在一定周期内的工时总量控制基础上进行弹性分配;针对外勤工作实行“裁量劳动制”,即根据自身成果或由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可以合理执行相关工作的劳动者自由裁量工时,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回应了第三产业蓬勃发展背景下,社会对于企业运营弹性与劳动者工作生活平衡的双重需求。

德国工时账户制度的平衡机制。德国工时账户制度作为现代弹性工时制度的典范,通过精巧的法律设计实现了劳资双方在工时安排上的动态平衡。该制度法律构造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在制度渊源方面,工时账户制度是伴随弹性工作需求而产生的制度创新,其法律依据为经济萧条时期德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及集体合同的补充规定,该制度在经济危机期间发挥了显著的就业稳定功能,为德国维持较低失业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在制度内核上,工时账户本质上是一种时间储蓄机制。劳动者可将超额工作时间存入个人工时账户,并在必要时提取使用。法律通过双重规制确保制度有序运行,既以法律明文规定基础性结算规则,同时授权集体合同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补充约定。根据结算周期的不同,该制度可区分为短期账户与长期账户,这种分层设计既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又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在制度功能上,工时账户制度实现了多重法律价值,包含通过赋予劳动者工时自主权有效促进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企业应对经营波动提供了合法合规的用工弹性空间,以及通过建立可预期的工时累计规则,降低了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

最后,在实施效果上,对企业而言能够根据生产周期灵活调配人力资源,对劳动者而言可获得更自主的工时安排权,对社会整体而言则起到了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这种“刚性保障下的弹性空间”设计理念,对我国构建新型工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远程工作与数字化劳动的法治实践。以硅谷科技企业为代表的远程工作模式推广对传统工时法律制度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促使劳动法体系在保障工作生活平衡与适应新型工作形态之间寻求新的制度平衡。美国劳工部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远程工作工时认定体系,该体系要求劳资双方在缔结远程工作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特定工作小时数这一核心概念作为工时计算的基础法律要件。在具体适用上,确立了“意志与精力专注”的司法判断标准,要求远程工作者在约定工作时段内必须实质性地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法律将待命时间、工作记录时间及文书处理时间等间接劳动投入均纳入工时计算范畴,体现了对远程工作特殊性的立法回应。鉴于远程工作者自主管理时间的特性,法律要求雇主建立客观的工作绩效评估机制,以确保工时认定与实际劳动付出的匹配性。2021年颁布的《远程劳动促进法》标志着美国远程工作法律规制的重要发展,该法案明确了远程办公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同样享有同等待遇,为远程办公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英国工时法律规制的实施机制。英国在1996年《就业权利法》的基础上通过《平等法》《工作时间规定》(WTR)《数据保护法》等构建了严密的工时法律规制体系,形成了兼具刚性与弹性的制度架构。在工时限制方面,立法确立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规定成年雇员每周含加班的总工时不得超过48小时的绝对上限,另一方面将周加班时长严格控制在12小时以内。这种限制性规范通过赋予劳动者单方拒绝权得以强化,从而在契约自由与劳动者保护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平衡机制。针对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形态带来的特殊风险,英国立法创新性地扩展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当远程工作者因工受伤而雇主拒绝赔偿时,社会保险基金可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风险社会背景下劳动保护理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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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施层面,英国建立了独特的公私法协同保障机制。刑法通过授权刑事检察官对违反48小时工时上限的行为提起公诉,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基本劳动标准的保障;劳动法则为个体劳动者提供了向就业法庭寻求救济的私法途径,重点保护休息权和带薪休假权等具体权益。英国工时法律规制体系既贯彻了欧盟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又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展现了普通法系的特色,为平衡企业经营效率与劳动者健康权益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范本。

法国35小时工作制的社会效应考察。法国通过《劳动法典》确立的35小时工作制构成了当代劳动法体系中极具特色的制度创新,劳资双方只需在关于加班的集体协议中规定一个加班限额,就可以在该限额内安排加班,若企业在征求社会和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超过加班限额安排加班,公司需用补假的方式对员工超时工作的部分进行补偿即加班补偿。从社会效应角度观察,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该制度通过限制最长工时和强制补偿,有效降低了职业倦怠率,使法国劳动者的工作压力指数维持在欧盟较低水平;在企业运营方面,虽然短期内增加了人力成本,但长期来看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员工忠诚度的增强,最终实现了国家生产总值的增加;在社会层面,该制度推动了工作与生活平衡文化的形成,这种做法旨在防止过度劳动,提升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我国劳动者工时制度优化路径及其启示


活工时制度的推进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我国现行工时法律制度以标准工时制为主体框架,在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兴行业已显现出一定的制度滞后性,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与远程工作模式的普及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对传统工时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灵活工时制度的引入应当遵循“底线保障、弹性实施”的基本原则,在信息技术等知识密集型产业,可率先试点弹性工作制、工时账户等创新机制,通过劳企集体协商确定具体实施细则。这种制度设计既能有效提升员工工作满意度与劳动生产率,又可避免因工时认定困难而采取过度管制的保守立场。在制度建构层面,应当重构劳企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建立工作时间共同决策机制,使劳动者能够实质性参与工时安排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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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工作制与工时账户结合有效应对经济衰退。设计良好的短时工作制度能够有效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对构建具有韧性的劳动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制度运行的深层逻辑分析,短时工作制体现了双重制度理性:一方面,短时工作制若与工时账户机制有机结合,可形成独特的劳动力储备模式,使企业在需求萎缩期能够保留核心人力资源,为经济复苏储备生产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实施短时用工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可与企业的自我调整需求产生制度协同效应,这种公私协作的危机应对机制,可有效缓解我国经济下行期的就业压力,尤其在制造业方面可有效实现人力资本积累,为我国在经济危机时代后能够快速恢复国际竞争力奠定制度基础。

远程工作模式下工时认定的法律规制。工作时间认定作为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重要要素,其法律标准应当着眼于劳动实质而非形式。在远程工作场景下,只要劳动者实际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并产生相应劳动成果,无论该成果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工作时间。这种实质认定原则对“隐形加班”现象具有重要的规制意义,能够有效解决数字化劳动中工作与休息界限模糊的法律困境。数字化转型带来的远程工作模式既能通过工作场所的去中心化缓解了大城市通勤压力等社会问题,又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富弹性的工作安排可能。而离线权制度作为保障远程劳动者休息权的特殊法律机制,其制度价值在于确立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拒绝处理工作事务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确立不仅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更是对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异化现象的必要矫正。

企业工时监管法治化。在推进工作时间弹性化的制度变革过程中,必须明确认识到劳动权益保障的底线思维,即工作安排的灵活性绝不意味着劳动保护标准的弱化,基于此应当构建更为科学有效的工时监管体系。劳动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通过系统对接获取劳动者登录办公平台及开展作业活动的客观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工时监测与分析机制,实现对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的动态掌握与精准评估。在监管模式创新方面,建议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向行政备案制的转型,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准入控制转向事中动态监测与事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全程监管模式。此种监管范式转变既能适应弹性工作制的发展需求,又能通过强化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劳动基准的严格执行,从而实现监管效率提升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双重价值目标。

特殊工时制度下加班时长上限约束。我国特殊工时制度的改革应当立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健康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对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修订,重点明确加班时长的上限标准,建立科学的阶梯式限制机制。这种限制性规范不仅需要体现在具体的时间数值上,更应当构建包括健康检查、强制休息等配套保障措施在内的制度体系。在推进工时灵活化的政策转型过程中,必须同步强化健康保障机制,实现工作安排弹性化与健康权益刚性保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绍兴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