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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企业的劳动定额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但企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和具体工种通过科学测算而制定,且要合理可行。只有经过大多数员工的努力,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才是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应当相对稳定,不能盲目、随意、频繁变动。只有在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劳动效率较快增长的前提下,劳动定额才能相应的提高。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断提高劳动定额的方法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
所以,在订单多或任务紧等情况下,企业经常不经过协商就单方提高劳动定额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这个问题得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标准就是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
如果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大多数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劳动者为了拿到基本工资被逼加班,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是合理的,劳动者因为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等自身原因,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当日的定额任务而加班的,一般很难获得加班工资。
没有按时完成定额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 依法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减发劳动者的工资,但减发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规定》第12条也指出: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里正常工作,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应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